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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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第 二 章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及許可證核發
( 112年11月27日)
第 8 條
申請案經完成前條形式審查後,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實質審查。
前項實質審查發現文件、資料有不完足,其得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