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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應進行現場查核,必要時,得聘請技術專家參與。

前項查核,應製作紀錄;發現有缺失者,應將缺失紀錄及改善期限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於前項期限內,將改善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屆期未改善或未送改善報告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