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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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14 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有變更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有變更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申請或報請備查,受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