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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20 條
經認證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第十一條之認證:
一、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認證。
二、違反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檢查。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屆期未改善或未送改善報告至中央主管機關。
五、檢查及簽署檢查報告之人員,未依第十六條規定自行迴避。
六、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未移交文件、資料。
七、其他違反委託事項、行政契約或法規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檢查工作,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