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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醫療器材商檢查之認證及管理 ( 110年04月29日)
第 21 條
經認證之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其全部或部分檢查業務;其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
一、未具備第八條規定之要件。
二、未依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保存文件、資料或紀錄。
三、檢查業務之品質或效率不佳。
四、其他違反委託事項、行政契約或法規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影響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