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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檢驗委任或委託作業辦法  ( 110年04月30日)
第 5 條
受託者於接受委託檢驗之醫療器材檢體時,應出具收據,並負保管義務。

受託者完成檢驗後,應出具檢驗報告書予委託者;必要時,得依委託者之要求,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檢驗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