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申請土地租賃期限保障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土地承租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明文件;法人、團體者,其設立登記及代表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機關(構)或公立學校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經營團隊成員之名冊、學歷、經歷及經營實績資料。
三、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權人同意書;屬第二條第二項委託經營者,其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四、耕作證明文件:承租人為自然人者,其耕作證明文件;承租人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公立學校者,其內容應包括土地耕作代表人姓名、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
五、中藥藥用植物種植計畫。
六、承租土地使用規劃,包括種植中藥藥用植物土地之範圍、位置、面積、占總承租土地之比率及未種植中藥藥用植物期間之措施。
七、第十條應切結情事之切結書。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