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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10 條
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依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