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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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14 條
業者於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時,得採取下列方式辦理:
一、提供聯絡窗口及聯絡方式。
二、確認為個人資料當事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經其委託之人。
三、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四、遵守本法第十三條處理期限規定。
五、告知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