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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19 條
查核人員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成效,並將稽核結果,向業者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