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