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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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20 條
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七款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
二、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