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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5 條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及修正安全維護措施,並納入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