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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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6 條
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
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定期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