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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7 條
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訂定、修正、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與其他相關事項,並定期向業者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