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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輻射電子醫療器材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1月20日)
第 9 條
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業者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