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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藥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11年03月17日)
第 9 條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中藥批發零售業者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