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藥害救濟申請及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 112年06月15日)
第 13 條
第三條申請經審定死亡原因與藥害有關聯者,應給予死亡給付;其給付額度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日以前發生藥害事件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日以後發生藥害事件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三百萬元。

經審定無法確認或排除死亡原因係藥害所致者,得視個案具體情狀,於前項給付額度範圍內,酌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