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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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三 章 食品業者衛生管理
( 108年06月12日)
第 1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置衛生管理人員。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職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