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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四 章 食品衛生管理 ( 108年06月12日)
第 1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得限制其製造、加工、調配之方式或條件、食用部位、使用量、可製成之產品型態或其他事項。

前項應限制之原料品項及其限制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