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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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四 章 食品衛生管理
( 108年06月12日)
第 19 條
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前二條規定之標準未訂定前,中央主管機關為突發事件緊急應變之需,於無法取得充分之實驗資料時,得訂定其暫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