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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五 章 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 ( 108年06月12日)
第 23 條
食品因容器或外包裝面積、材質或其他之特殊因素,依前條規定標示顯有困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免一部之標示,或以其他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