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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六 章 食品輸入管理 ( 108年06月12日)
第 34 條
中央主管機關遇有重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發生,或輸入產品經查驗不合格之情況嚴重時,得就相關業者、產地或產品,停止其查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