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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十 章 附則 ( 108年06月12日)
第 58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食品業者申請審查、檢驗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檢驗費及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