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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二 章 食品安全風險管理 ( 108年06月12日)
第 6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通報系統,劃分食品引起或感染症中毒,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主管之,蒐集並受理疑似食品中毒事件之通報。

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之情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