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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6年07月13日)
第 27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專供外銷者,其標示事項得免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