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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四 章 罰則 ( 112年04月26日)
第 31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經依前項規定處罰者,除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並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