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養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2年04月26日)
第 47 條
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監事之人選,不以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之會員代表為限。

直轄市、縣(市)營養師公會選派參加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不以其理事、監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