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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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2年04月26日)
第 48 條
營養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營養師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時,得依章程之規定,就會員分布狀況劃定區域,按其會員人數比率選定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