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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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2年04月26日)
第 49 條
營養師公會應訂定章程,造具會員名冊及選任職員簡歷名冊,送請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立案,並分送中央及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訂定營養師倫理規範,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