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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2年04月26日)
第 51 條
營養師公會違反法令或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