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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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2年04月26日)
第 54 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立案之營養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完成改組;已立案之省營養師公會應併辦理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