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 94年03月03日)
第 12 條
營養諮詢機構負責營養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營養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逾一年者,應辦理開業執照負責營養師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