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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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 94年03月03日)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營養諮詢機構之業務,應擬訂計畫實施督導考核,每年至少一次,並應將其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