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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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 94年03月03日)
第 3 條
營養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營養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