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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 94年03月03日)
第 7 條
營養諮詢機構不得使用下列之名稱:
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營養諮詢機構名稱。
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或受停業處分之營養諮詢機構相同或類似之名稱。
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