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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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104年06月03日)
第 10 條
受理檢舉之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檢舉人因檢舉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