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 104年06月03日)
第 2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規定案件時,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被檢舉人姓名與地址,或被檢舉公司(商號)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具體事項、違規地點、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檢舉人無法查明者,得免敘明。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紀錄,並與檢舉人確認其檢舉內容。

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七日內移送該機關,並通知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