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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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四 章 健康食品之標示及廣告
( 109年01月15日)
第 14 條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
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