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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2 條
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行為一年內再違反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一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