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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27 條
拒絕、妨害或故意逃避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規定之抽查、抽驗或經命暫停或禁止製造、調配、加工、販賣、陳列而不遵行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前項行為如情節重大或一年內再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