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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二 章 健康食品之許可 ( 109年01月15日)
第 6 條
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

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