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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管理法   第 二 章 健康食品之許可 ( 109年01月15日)
第 9 條
健康食品之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有下列之各款事由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經許可之健康食品重新評估:
一、科學研究對該產品之功效發生疑義。
二、產品之成分、配方或生產方式受到質疑。
三、其他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對健康食品重新評估不合格時,應通知相關廠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