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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88年07月06日)
第 4 條
因舉發而查獲違反本法規定者,依查獲案件所處罰金或罰鍰額度之百分之五核發獎金予舉發人,予以獎勵。

前項獎金,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