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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88年07月06日)
第 8 條
受理舉發之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姓名、年齡、住址應予保密,對於舉發人之舉發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不附於調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