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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88年07月06日)
第 9 條
受理舉發之機關對於舉發人之安全,於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提供保護。

舉發人因舉發案件而有受威脅、恐嚇或有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應洽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