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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 112年11月30日)
第 16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之中文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之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辦理變更申請:
一、圖樣或顏色更改。
二、原核准圖文依比例縮小或放大。
三、原核准圖文位置移動。
四、原核准文字之字體更改。

前項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刊載本法以外其他相關機關規定之內容者,其變更應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

許可文件持有人,應就第一項免辦變更之事項,作成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