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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 112年11月30日)
第 18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查驗登記許可文件污損或遺失,其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八條規定:
一、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換發者,繳銷之原許可文件。
三、補發者,原許可文件作廢之切結聲明。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文件,其有效期間,同原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