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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 112年11月30日)
第 19 條
本章所稱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指因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或醫學上認定有其他特殊營養需求,且不易透過日常飲食調整所獲取,而依據其適用對象特別加工或配製之食品。

前項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其範圍如下:
一、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之營養完整配方食品:
(一)營養均衡完整配方食品:指以均衡營養為基礎,供應病人維持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及營養素;其營養素規格,除供一歲至十八歲病人使用者外,應符合附表二規定。
(二)營養調整完整配方食品:指依病人需求增減特定營養素,供應病人維持生理所需之基礎熱量及營養素。該特定營養素,應具科學實證;其他營養素,準用附表二規定。
二、不可作為單一營養來源之營養補充配方食品︰
(一)營養調整補充配方食品:指依病人特定營養需求,作為部分營養補充使用,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二)特殊單素配方食品:指為供特定疾病營養或代謝所需,而具有單素且該單素符合下列規定之配方食品:

前項食品,得依口味調整或加工之必要,併同使用其他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