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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及許可文件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 ( 112年11月30日)
第 20 條
申請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查驗登記新案,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樣品,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不適用第三條規定:
一、產品成分含量表正本:原製造廠最近一年內出具,並載明所有原料、食品添加物之詳細名稱及含量。
二、產品規格表正本:原製造廠最近一年內出具,並載明產品之衛生及營養成分規格。
三、衛生及營養成分分析表正本:原製造廠或中央主管機關認證之食品檢驗機構最近一年內出具。
四、製程作業重點資料。
五、原製造廠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
(一)國內製造者: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國外製造者:出產國管理產品衛生安全或核發製造廠證照之政府機關最近二年內,以全銜出具,並載明製造廠名稱、地址、營業項目、產品種類、工廠之衛生狀況,經該政府機關或其主管官員戳記或簽章;其為影本者,經原產國公證單位簽證與正本相符。
六、獲授權販售者,其原製造廠或經銷商出具之授權證明正本。
七、委託製造者,其受託製造廠出具之受託製造證明正本。
八、產品中文標籤、容器或外包裝及說明書之實體或彩色擬稿各二份;其包裝規格、型態、材質不同者,分別檢附之;說明書內容相同者,得檢送任一規格、型態、材質者之說明書。
九、申請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十、完整樣品,其有不同包裝規格、型態或材質者,各別檢附之。
十一、產品須再分裝者,檢附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文件及樣品。
十二、除營養均衡完整配方食品者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十三、特定疾病用之高蛋白質食品,應提供蛋白質效率(Protein Efficiency Ratio, PER)、蛋白質經消化率修正的胺基酸評分值(Protein Digestibility Corrected Amino Acid Score, PDCAAS)或其他國際間認可之蛋白質測定方法。
十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以非英文之外文記載者,應檢附立案翻譯社出具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第一項申請案經審核符合本法規定者,核發有效期間五年之許可文件。